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983号
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4号瀚科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马雨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藁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仰前。
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