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祥,该公司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逸,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任诉讼代理人:罗彦,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幸福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少亚,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少亚,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向平,男,1969年11月14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伟,男,1987年3月8日生,傣族,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树,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耿马县曼岗水电站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曼岗桥头。
负责人:易向平,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逸,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任诉讼代理人:罗彦,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马正雷,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
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忠伟、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少亚、易向平、原审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耿马县曼岗水电站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原审第三人马正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罗忠伟于2021年6月24日以已与申少亚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由申少亚支付罗忠伟运费430元及一审诉讼费50元共计480元,并已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申少亚与罗忠伟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忠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罗忠伟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忠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杨宇红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