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片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楼三层301室(临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逸,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幸福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原审被告:易向平,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上诉的必要为由,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5450元,由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李世兰
审 判 员 孙德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