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6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片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楼三层301室(临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幸福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临沧宏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00元,减半收取1,4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