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得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富得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纳闻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3126号
原告:河北富得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纳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626号鑫港国际电气城E200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富德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纳闻贸易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富德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富德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