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24395号
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亮。
被告:***,男,汉族,***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143.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曲艳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