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857号之二
原告:深圳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立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东,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理人:刘吉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鹤,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女,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91元,减半收取574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744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模新
人民陪审员 丘雄辉
人民陪审员 江 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