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1875号
申请人:**和,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蹇蹇,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2344G。
法定代表人:林立泽。
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于2022年1月26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9082570.15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9082570.15元的财产。(具体查封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春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