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233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2344G。
法定代表人:林立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华融大厦第一栋7层07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05554D。
法定代表人:李长亮,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庄京海名下价值人民币22577589.5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利海投资有限公司、庄京海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2577589.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琪玮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仿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