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2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广东明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新城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梅丰法民二初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2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明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款人民币8787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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