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405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9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社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丽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业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琴,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108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441423196470580J。
法定代表人:李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绍基,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铣,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晓辉,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工程公司)、第三人郭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神丽丽、别业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盛、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绍基、第三人郭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20000元及利息损失28336元【利息以7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款项合计748336元;2.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其他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6月9日,原告(发包单位、甲方)与二建工程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店面装修,具体为外墙装修升级和一、二、三楼室内装修升级;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属于包工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意外与甲方无关。庭审中,***称《合同书》加盖的二建工程公司公章系***私自加盖,与二建工程公司无关。二建工程公司主张《合同书》所盖二建工程公司公章系伪造,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各方当事人确认原告经第三人郭晓辉介绍,与***对接涉案装修工程,并未接触过二建工程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
原告陈述《合同书》是由***、郭晓辉安排盖好二建工程公司公章后再交由原告签字。***陈述其已明确告知原告并无相关资质,但是原告要求提供一份有资质的文件去社区报备,因此***自案外人处购买了涉案《合同书》原件和二建工程公司的资质复印件。***与二建工程公司均陈述双方之间无任何关系。本院询问原告签约时有无审查二建工程公司向***出具的授权材料或者***的任职情况,原告称仅在网上查询二建工程公司的相关资质。
2020年6月12日,***雇佣的装修工人练思中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后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练思中的家属找***要求赔偿。***于2020年6月19日接受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西乡街道中队执法人员的询问,询问笔录记载:问“你是否具有施工资质”,***答复“没有,我是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问“你在社区报备的资料上为什么有公司执照和公司的施工资质材料?”***答复“我是2019年在另外的工地上认识的一个人,他说可以提供施工的单位和资质供使用,收取费用……我用了3000元在他手上购买了一套具有施工资质公司的资质材料;这个装修项目需要有资质的公司在社区报备,我就将这个有资质公司的材料一套于2020年6月9日提供给光有标,由他申请在社区报备。”
在街道办的组织调解下,原告、***(共同作为甲方)与练思中及其家属(共同作为乙方)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主要约定:1.由甲方赔偿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20000元。2.事件发生后至2020年6月28日,练思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90000元由甲方承担。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练思中的妻子林义芬个人账户。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林义芬转账支付赔偿款720000元。练思中家属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第三人郭晓辉与原告光有标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坪洲欧芽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住所即为《合同书》约定的装修施工地址,郭晓辉与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签署《股东出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6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5%,郭晓辉出资13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45%。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郭晓辉签署《深圳坪洲欧芽口腔门诊部股东确认表》,确认了双方的出资情况为光有标应出1718851元,现出1813055元,郭晓辉应出1406333元,现出1312129元。核数为光有标多出94204元,郭晓辉少出70794元。备注载明“事故出资93万,光总已出40万,郭总已出53万”,商定协议“光总负责30万,郭总负责63万”。同日,郭晓辉出具《欠条》,载明:欠光有标坪洲店装修事故出资10万元,还款在坪洲店分红中扣除,扣够10万元为止,2021年5月30日前还完毕。
***、郭晓辉均主张在原告、***、郭晓辉三方之间曾达成口头协议,由三方各自承担31万元赔偿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郭晓辉均确认各方向练思中的赔偿款除《和解协议》约定的72万元、医疗费19万元之外,还有差旅费2万元,合计93万元。其中72万元由原告转账支付,剩余款项21万元已由***直接支付。原告与郭晓辉均确认原告转账的72万元中,有42万元系来自郭晓辉支付,原告实际支付30万元。郭晓辉对此还提交了委托案外人杨雯霞向原告转账32万元的付款凭证以及10万元欠条佐证。
2021年10月15日,郭晓辉(转让方)与原告(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郭晓辉持有的深圳坪洲欧芽口腔门诊部45%股权作价250万元转让给原告。第4条约定:余下尾款50万元减除欠条10万剩40万,该款项支付完成后门诊部即为原告所有,郭晓辉退出门诊部,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概括承受。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二建工程公司是否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争议焦点二是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
关于二建工程公司是否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问题。首先,根据各方陈述的签约经过,可知原告未审核***与二建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就涉案工程未与二建工程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接触,***向原告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足以让原告误以为***有权代表二建工程公司签约。其次,***自认涉案《合同书》系其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并未得到二建工程公司同意。再次,二建工程公司至今也未对该《合同书》进行追认。因此,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建工程公司之间就《合同书》达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二建工程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仅能向实际的合同主体***主张权利。至于***私自加盖二建工程公司公章对外签约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原告和二建工程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赔偿款72万元属于其与郭晓辉对于诊所的债务负担,根据其与郭晓辉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概括承受,其据此享有对72万元的追偿权。郭晓辉和***均主张三方已按照口头协议各自负担三分之一,三人合计赔偿93万元,原告实际负担30万元。本院认为,首先,《和解协议》约定由原告和***共同向练思中家属赔偿,而非由***一人赔偿,原告主张72万元系为***垫付,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与郭晓辉在《深圳坪洲欧芽口腔门诊部股东确认表》明确“事故出资93万……商定协议光总负责30万,郭总负责63万”。有关事故出资的约定系与该确认表中有关股东已出资的部分单独分列开来,并未计算至股东已出资款项之中,原告主张其在受让股权后对郭晓辉支付的42万元享有追偿权,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原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进行施工,依法原告与***均应对练思中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与***之间关于赔偿款负担比例未做出书面约定,***与郭晓辉均主张三方已达成各自负担三分之一的口头约定。该主张与《深圳坪洲欧芽口腔门诊部股东确认表》中约定的原告负责30万元,郭晓辉负责63万元基本一致。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各方关于赔偿款的负担比例还有其他约定,本院采信***、郭晓辉主张,确认各方同意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负担。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以及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原告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本案中,各方已对事故赔偿款如何负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承担30万元未超过其投资比例,也未超过其协商应负担的比例。因此,原告并未支付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其对被告***不享有追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光有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42元,保全费42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殷  雨  晴
书记员 罗秋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