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路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907号
申请人:中山市路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小琅环路22号联发工业区第4栋第二层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A4DA9U。
法定代表人:黄普勇。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0580J。
法定代表人:李吉超。
申请人中山市路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81493.0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8149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