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40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查询单显示,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属于深圳市龙华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