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416号
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邢学玮。
被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筱翎。
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