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891号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93Y。
法定代表人:黄敏刚
被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3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70618G。
法定代表人:邢学玮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