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邢学玮,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XXX元,且予以冻结、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XXX元,并于6月1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