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7053号
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70618G。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638。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康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