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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881民初950号
原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X09829122U,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井水,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原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92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硅pu材料共计48923元。2015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于同日支付货款10000元。之后,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2018年2月14日分别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8000元,现尚欠25923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59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祝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