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894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X09829122U。
法定代表人:姜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井水,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587849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钟,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绍兴天马文体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