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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X0982912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72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29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41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开化县凤凰天成1幢4**802室房产一套,本院另案正拍卖中,目前房产正在评估中,如成交,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2009年注册登记的×××东风牌汽车一辆,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及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对银行账户发起冻结。截至2023年3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417.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500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