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2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X09829122U,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59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理财、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乡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406元,优先扣除诉讼费224元、执行费289元、罚款1000元,剩余款项1893元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CB××××车辆,查封期限贰年,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2月1日,本案本次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9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本院已对其予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对其采取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