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2368号
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中段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纳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林坛工业园区(林坛镇袁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纳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