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人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259号
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路中段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风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96号同仁花园财富大厦11层F2号。
法定代表人:郭付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人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465室。
法定代表人:郭付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一,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该局土地利用股副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人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北藏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