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180760823H,住所地黄梅县关山工业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洪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51067839,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南二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厦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1202号案件
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锋
审判员  梅景宏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