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21执5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维修保证金4959536.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