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集镇朱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49740XN。
法定代表人:杜世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2910831E。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239884.1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执行网络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王军相应消费,通过执行查控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控,对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进行了现场调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本案全部执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叶小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