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执保15号
原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唐集镇***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49740X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29108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的泰古新天地项目房屋预售款监管银行账户存款共8550000元。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单(保险单号码:23401004049900180000002)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的泰古新天地项目房屋预售款监管银行账户存款共8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琳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