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民初9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1元,减半收取计7,5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