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民初9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1元,减半收取计7,5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