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147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价值5,772,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772,000元额度内进行冻结。经查,被保全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四川省江油支行尾号2910账户(实际冻结22.15元)银行存款5,77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772账户(实际冻结3,586.75元)银行存款5,77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油市纪念碑路西段营业所尾号7928账户(实际冻结98.59元)银行存款5,77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5,77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5,77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登记的玛纳斯县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