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瑞泽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146号 申请保全人:***县瑞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被保全人:***,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红油市。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县瑞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882,359.1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882,359.14元额度内进行冻结。经查,被保全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425账户(实际冻结418.83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新疆昌吉***支行尾号0458账户(实际冻结22.85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油支行尾号5890账户(实际冻结8892.24元)、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尾号4456账户(实际冻结1056.02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油市支行尾号8475账户(实际冻结5011.82元)、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尾号1813账户(实际冻结314.96元)银行存款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b73账户(实际冻结4.00元)内资金3,882,359.1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登记的***县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