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14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154,50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新2324执保6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1,15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