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6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154,500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享有未结算工程款3,859,678.40元,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未结算工程款在1,154,500元额度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1,154,500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保全人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