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107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956,600元进行冻结,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956,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