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95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乌伊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1,174,853.33元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948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