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9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东城街道。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4,853.33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174,853.33元额度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174,85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