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94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如则,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20,065,363.79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2021)新2324执保1361号案件中对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在(2021)新2324执保1361号案件中银行存款在20,065,363.79元额度内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新2324执保1361号案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尾号0074账户(实际冻结35853.93元)银行存款20,065,363.7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4206账户(实际冻结34464.43元)、新疆***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8328账户(实际冻结7009.36元)、尾号8918账户(实际冻结2016.61元)银行存款20,065,363.7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