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402号
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杰,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告: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乌伊路园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新川,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光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