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园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新川,该公司董事。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32,667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860账户(实际冻结132,667元)银行存款132,66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