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717号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崔新川,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83,491.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83,491.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9130账户(实际冻结583,491.50元)银行存款583,49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