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397号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薇,系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崔新川,该公司董事。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98,816元。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财保6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经查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在198,816元内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860账户(实际冻结74,099.84元)、尾号5677账户(实际冻结1,020.66元)银行存款198,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7074账户(实际冻结6,080.68元)、尾号1477账户(实际冻结5,384.29元)、尾号7744账户(实际冻结16.63元)银行存款198,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0042账户(实际冻结1,438.05元)银行存款198,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6922账户(实际冻结16.32元)银行存款198,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9130账户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