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园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新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4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虽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期间且也未办理过减、缓、免交上诉费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洪彪
审 判 员 闫 旭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苑媛
书 记 员 孙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