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依法执行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374688.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32478.93元,缴纳执行费552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余案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3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