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建国南路38号底商7号商铺(军分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震,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天山西路32号(环球国际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珍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霞,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跃武,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哈密市。
上诉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跃武、***、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上诉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晓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