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7执保25号
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
申请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7民初1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办理情况如下:
一、冻结**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的账户2000××××5646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243.95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2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以下股权: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深圳市大隆优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冻结期限叁年,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周法官、余助理电话:0750-39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