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3081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达,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聪,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7号。
诉讼代表人:江门北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台山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胜,广东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山市都斛镇建设路68号。
负责人:谢永斌。
原告***诉被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第三人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16625元;2.判决第三人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就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点诉讼请求中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和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签订《台山市都解镇竞丰村卫生站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承包竞丰村委会卫生站的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为237492.81元。后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5月25日,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本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开工,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经业主组织施工及有关单位核验,该工程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施工,质量合格”,同时出具《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转账涉案工程款83375元,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转账涉案工程款37492.81元,均有备注“台山市都解镇竞丰村卫生站建设工程款”。因此,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仍余116625元工程款(237492.81元-83375元-37492.81元)未向***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了(2020)粤07破申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振强对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的,应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预交的受理费263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雄民
人民陪审员 张成锦
人民陪审员 江耀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代梦颖
书 记 员 余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