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

某某、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2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彬。 原审第三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7998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原审第三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台山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是以中铁公司为被告、台山二建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但在处理本案纠纷时,因中铁公司与***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需要审理查明***与台山二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审理亦会影响台山二建公司对中铁公司的债权,从而处分台山二建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本院已于2020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台山二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本院受理台山二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才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应向台山二建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蓬江法院继续审理。事实理由:首先,***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就欠付工程款主张支付责任。其次,本案第三人台山二建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本无权享有涉案工程款,涉案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再次,蓬江法院驳回***起诉的前提为:涉案财产属于台山二建公司的财产及***向台山二建公司提起诉讼。但在本案中,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台山二建公司存在巨大争议,***亦未向台山二建公司提起诉讼。最后,管辖权异议审核属于程序性审核而非实体审核,蓬江法院要求***直接向台山二建公司申报债权,是以管辖权审核为名,在未经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将本案工程款所有权直接归属于第三人,违反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依据《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以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中铁公司返还劳务作业质量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事实、理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因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5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