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执复19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担保人):***,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江门北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台山二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台山法院作出的(2022)粤0781执恢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台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台山法院查明,原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台山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8)粤078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承包费、资料费、挂证费等费用458706.4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不服台山法院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粤07民终34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台山二建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781执327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山二建公司、被执行人**与担保人***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约定“兹有甲方(台山二建公司)申请执行乙方(**)一案【(2020)粤0781执327号】,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同意结案,平等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执行一案,乙方尚欠甲方执行款、利息等合计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二、丙方作为乙方还款连带担保人(担保范围包括执行款本金、律师费、利息、违约责任等,担保期限至本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债务,具体支付计划如下:(1)、自签定本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的当天支付3万元,如有执行查封款项,也在协议签定法院解封后当天全额支付被查封的款项;(2)、2021年春节前(即2021年2月11日)还款8万元;(3)、2021年9月18日还款11万元;(4)、2022年9月18日还款11万元;(5)、2023年9月18日前还清全部款项。……六、如若乙方未能执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甲方可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若乙方、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和解协议并恢复上述执行,以欠款总额扣减乙方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息标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收乙方逾期付款利息……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附台山市人民法院存档备案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名、**确认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台山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粤0781执32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2020)粤0781执327号案终结执行。因**未能按《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台山二建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台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粤0781执恢28号。台山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粤0781执恢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45万元。
台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在执行中,***、**与台山二建公司签订《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约定由**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为**提供担保。自台山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裁定(2020)粤0781执327号案终结执行起,至2022年8月9日裁定执行***的财产已长达近两年时间,事实上已给予**充分的暂缓执行期限,但**逾期仍不履行《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台山法院依申请执行人台山二建公司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台山法院(2022)粤0781执恢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系裁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45万元,并未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关于台山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4日,台山法院作出(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台山法院作出的(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立即停止对***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归纳如下:一、(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l、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约定的最后清偿期限为2023年9月18日,暂缓执行的期间根本未届满;本案也不存在复议人仅作为担保人,并未提供担保财产,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复议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行为。2、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复议人未履行《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的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提起执行追加前,从未向复议人发函要求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原审法院直接裁定复议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执行复议人名下财产,程序严重错误。二、执行法院在未审查执行标的是否正确的情况下,就直接裁定复议人应承担45万的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就提出了异议,要求停止执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对账,但台山市人民法院一直不予理会。被执行人找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均遭拒绝,不配合对账。三、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错误,涉及到复议人的根本利益,本案应停止执行,恳望贵院指令台山法院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往来账目的核对,待双方就欠款金额明确后,再进行执行。
台山二建公司辩称,一、台山二建公司对**、***享有的债权情况。***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1年2月10口向台山二建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5万元,合计8万元,为第一期款项,后**、***未继续履行《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的还款义务。二、关于《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的履行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执行和解结案协议》的签订、承认担保义务及第一期款项以“***”名义转账偿还给台山二建公司等等事实中,***应己确认自身的连带还款义务,其在明知自身负担连带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未在约定期限偿还款项,台山二建公司有权要求执行**、***一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三、关于承包费、资料费、挂靠费等费用本金458706.4元及相应利息,台山二建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正确无误,且《询证函》非台山二建公司管理人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四、贵院应继续推进**与***名下位于四川省苍溪县××镇××路××段××幢××层××号房××、四川省苍溪县××镇××路××段××幢××层××号房产的拍卖程序,以实现台山二建公司的债权。
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对台山法院在(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提出停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与台山二建公司签订《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后,因**未能按《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台山二建公司向台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台山法院依法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提出停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