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远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丝竹路89号附9号1层。
法定代表人:阚永强。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被执行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中恒远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4816号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996850.00元,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