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西侧三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W77Q。

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250237。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5366904。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本院在执行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610号法律文书向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2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的收入343216.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