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建发商品硂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异19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建发商品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经济开发区青云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建发商品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发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建发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川06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九禾公司提出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遂与九禾公司、华晨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执行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九禾公司自愿就(2018)川06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下所有的给付义务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自愿接受贵院的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交了该执行担保协议。由于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九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建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担保协议、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

第三人九禾公司期限内未作答辩。

第三人九禾公司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3月6日,本院就建发公司与华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川06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发公司给付货款3552468元,并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资金利息。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等。判决生效后,因华晨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建发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川0603执114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晨公司的银行存款伍佰贰拾万元(小写:5200000.00元)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华晨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川0603执114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九禾公司(甲方)、建发公司(乙方)、周小红(丙方)与华晨公司(丁方)签订执行担保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自愿为丁方向乙方提供对(2018)川06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丁方所有的给付义务(借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甲方在项目招商引资成功后,且在甲方取得投资款后先偿还2100万元的其它债务,剩余投资款甲方务必第一顺序履行前述连带清偿保证义务,并同意接受旌阳区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的执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两份交旌阳区人民法院备案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晨公司、第三人九禾公司签订的执行担保协议约定九禾公司在项目招商引资成功后,且九禾公司取得投资款后先偿还2100万元的其它债务,剩余投资款九禾公司才对本案所涉债务履行连带清偿保证义务,并同意接受本院的执行,该担保协议对履行担保义务的条件以及清偿顺序均有约定,属于附条件担保合同。现九禾公司招商引资失败,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接受本院执行的附条件担保并未达成。即使担保条件达成,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所援引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支持其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综上,建发公司申请追加九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阳市建发商品硂有限公司追加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缨

审 判 员  陈利蓉

审 判 员  李晓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琴

书记员代  正 琼